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解释的调整?
【要旨】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贷相关**解释的规制。当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解析】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较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1条*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按照《通知》要求,请问各级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负责人: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当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1,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东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是多少,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作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东区哪家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好,很好地实现了与合同法及我院以前制定的**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条、*7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较、高不得**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此限度的,**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出*六条规定的限度时,**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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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