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多有发生,管城区民间借贷律师咨询,请问《通知》对于规制虚假诉讼问题有什么举措?
负责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管城区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1,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管城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较、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民间借贷纠纷,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要深入贯彻“调解**、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对于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等,要**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要充分借助**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程序对接,形成化解矛盾的较、大合力,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条、*7条的规定处理。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事人仅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