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以买卖关系掩盖借款关系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审查交易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若买卖双方并无实际交付货物的相关凭证,则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和交易习惯,系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以民间借贷的有关法律法规作为裁判依据。
【解析】当事人之间究竟是买卖关系还是借贷关系,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难题,需要根据交易过程、是否实际交付货物、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交易目的等综合判断。需要指出的是,《规定》*十一条、*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故今后此类企业间以买卖合同掩盖借贷关系的情况将会较少发生,但是在认定当事人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方面,本裁判规则提供了很好的思路,具有典型意义。
按照《通知》要求,请问各级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负责人: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当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1,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作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很好地实现了与合同法及我院以前制定的**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条、*7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较、高不得**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此限度的,金水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收费标准,**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金水区比较好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出*六条规定的限度时,**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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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二百条的规定,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金水区**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