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存疑点 拒不出庭终败诉
原告孙女士起诉被告赵先生偿还现金借款7万元。孙女士特别授权韩律师代为诉讼,之后便再也不出现。赵先生否认借款事实,表示其与孙女士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后来分手。借据上的签名虽然是赵先生的笔迹,中原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但该借据是孙女士利用二人同居期间取得的含有赵先生签名的纸张所变造的。庭审中,因韩律师无法明确回答法庭关于孙女士主张的现金借款交付细节,也不能合理解释说明借据中不合常理的行文方式。故西城法院传票传唤孙女士本人到庭说明相关情况,但孙女士以其已经全权委托韩律师为由,拒不到庭。西城法院认为孙女士提交的借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合理解释说明,不能证明7万元借款现金已经实际交付对方,中原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故西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案情较为复杂,借贷双方作为事件亲历者,对相关情况较为清楚。如果双方关于案件事实陈述存在明显差异,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的主张时,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有可能传唤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根据《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存在败诉风险。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积极参加庭审,如实陈述事实、正面回答问题,有利于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多有发生,请问《通知》对于规制虚假诉讼问题有什么举措?
负责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中原区比较好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1,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民间借贷纠纷,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较、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