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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答:对于 “ 二手房 ” 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我们已在2003年*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房产律师,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理解。经研究,港区房产律师代理费,我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港区房产律师咨询电话,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港区房产律师电话,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擅自购买具有**用途的房屋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当事人通过抵债、**等方式购买了锅炉房、变电所等**用途的特殊公益性用房,很难办理产权登记,主要原因:一是这种房屋是**用途,是为特定建筑或区域配套服务的,不得随意改变用途;二是公益性房屋都是划拨用地,个人一般是不能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的。我市实行土地、房屋一体登记,此类情况应当先申请办理出让土地出让权证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登记;三是配套服务的公益性房屋转让,可能造成损害服务群体权益的后果,导致群访或诉讼,不是个人或某单位能够承担的;因此,在这里提醒购房人注意不要够购买上述类型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