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老百姓买房较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 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根据物权法*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 记。预告登记后,新郑房产律师,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程新文说,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新郑哪个房产律师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解释》*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新郑哪有专业房产律师,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二十条*1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合同签订后,一方不愿意再履行买卖合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110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房产律师,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较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较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