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双方均有过错,离婚时能否相互要求赔偿?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2006年经人介绍结婚登记,婚后感情还是比较好的,并且生育一个儿子,但是好景不长,在生活了5年之后,王女士开始与异性频繁接触,并且产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平日以夫妻自居。2012年,王女士的不轨行为被张先生发现,强行将王女士带回家并拳脚相加,其希望王女士能够收敛自己的行为,但是,王女士认为那是真爱,仍然外出私会。无奈之下,张先生一纸诉状将王女士告上法庭,新郑婚姻律师哪里找,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其支付损害赔偿,王女士亦要求张先生赔偿因殴打造成的损害。在此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
【律师解析】
离婚损害赔偿,是婚姻法中有关离婚救济的一种规定,它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初衷就是对无过错方的损害给予的救济和补偿,如果双方均有过错行为,则不符合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本案涉及《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具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一方或是双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张先生因妻子与异性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且还对外宣称是夫妻的行为属于重婚,王某是无过错方,但是,张先生将王女士带回家并进行殴打,从这个角度又是“过错方”,因此,双方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索要离婚损害赔偿,赔偿金额要看这几个因素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具体怎么算?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具体要看下面几个因素来确定:
法定因素
过错方的过错程度
离婚精神损害行为中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过失包括推定过失的情形。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不定来确定赔偿的数额,过错与责任呈正向关系,所以故意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比过失侵权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要大,新郑婚姻律师费多少,因此对故意侵权的赔偿数额应大于过失侵权的赔偿数额。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过错方的过错时,不仅仅从过错方的主观状态来考察,而主要从行为的过错性质来认定。所以,除特殊情况外,新郑比较好的婚姻律师,导致行为过错的主观原因,不应作为减免责任的法律依据,法官的审理重点应是法定过错行为。
侵害行为的具体情节
包括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根据这些具体情节恶劣程度可以确定损害事实的大小,从而为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提供依据。
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这是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根据损害后果的轻重,可确定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大小。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亦可作为确定赔偿责任大小的理由。这种结果包括受害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
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如果过错方的经济能力不足以承担赔偿或赔偿能力有限,那么应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
酌定因素
加害人的具体情况
所谓加害人的具体情况就是要考虑加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能力等。在实际生活中,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多是一些在经济上具有明显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成功人士”,往往引起的社会影响也较大,所以也有必要对加害人的情况进行分析,以酌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受害人的具体情况
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主要是指受害人的社会地位、谋生能力、年龄、健康状况和经济来源等情况。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中,明确了要考虑侵害人的经济能力,但在**实践也应考虑到受害人的经济能力。如果受害人的经济状况较差,也应适当提高赔偿的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到受害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
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如前所述,我国各地生活水平不平均,差异较为明显,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也有一定的影响。法官应充分地考虑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并结合其他因素确定较终的赔偿数额。
加害人的事后态度
由于离婚往往是由众多社会因素所导致,不能一味的局限于表面的原因。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考虑到加害人的事后态度。如果加害人事后认错态度较好,或者受害人谅解了加害人,这些情况也成为影响赔偿数额的原因。
其他情况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婚姻关系的结束,那么,婚姻律师,由此会产生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所以,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到其他情况,比如:夫妻用于家庭劳动和子女抚养、教育上的时间和费用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