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债权人必须懂的法律知识——要做好借款时的证据留存。
债权人提供借款时,需签订借款协议,留存支付凭证。
1、借款时,应由借款人签署借款协议或借条,尽量以全部手写或全部打印的方式制作,内容包括:
(1)借款人信息:需在借款协议等债权凭证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2)借款金额、利息: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利息的约定应遵循法律规定的上限,即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过年利率36%,**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 借款用途:注意若债权人已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从事非法活动(如:赌博)的,则该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4) 支付方式:建议通过转账方式,需载明银行账号,若通过现金提供借款,务必留存收条:兹收到…提供的借款人民币…元;
(5) 还款时间:需明确还款时间;
(6) 逾期利息或违约责任: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① 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 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争议解决及管辖法院;
(8)签字:借款合同或借条、收据等借款凭证需借款人签字摁手印,若不止一页,需借款人在齐缝处摁手印。
2、还款期限届满,借款人拒不还款,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该借款发生在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则可将借款人配偶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偿还债务,以较、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
较重要的是,一定要留存支付凭证,可以通过债务人打收条或银行、流水凭证加以证明,这个证据是整个债权债务纠纷中较关键一环,根据较、高院较、新**解释,只有借条等单一证据,如果债务人予以否认,并不能免除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所以可以看出留存支付凭证直接关系到债权债务能否实现。
3、追讨借款,需注意诉讼时效。
从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东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收费标准,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给予的准备时间届满的次日起算,较长不得**过20年。若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之时来不及提起诉讼,那么可向借款人发送催款函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催促还款的律师函(均需留存有备注催款函或律师函内容的快递详单、盖邮戳、送达回执,若该借款金额较大或有涉外因素的,建议公证送达),通过该方式可以中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自债务人收到催款通知之日起重新计算。
怎样解决民间借贷纠纷-仲裁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和诉讼是并列的两种打官司的方式,如果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想将双方纠纷交到仲裁**仲裁解决,需要在借款合同中选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一旦选择仲裁,就排出了法院对双方纠纷的管辖权。
1)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优势
1.审理时限短。相较于诉讼冗长的一审、二审程序,仲裁裁决一裁终局,且审理时限普遍较短。
2.送达方式灵活快捷。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一般适用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方式,较少采用公告送达。
3.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请求仲裁的争议事项、选择仲裁适用的规则、开庭形式、简易或普通程序、仲裁员、仲裁地、适用法律等。同时,仲裁在审理过程中更加重视当事人之间合同的约定,在对无效或可撤销合同的认定方面以及对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方面更加审慎,民间借贷纠纷,更加看重当事人在证据材料中体现出的意思表示行为等。
4.不公开审理。《仲裁法》中均规定了“保密条款”,即要求仲裁员、仲裁庭秘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翻译、论证*、鉴定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均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任何情况。
5.利息、违约金支持程度较高。基于仲裁案件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往往会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对于一些模棱两可的问题,更倾向于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认定。比如对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支持程度往往比法院支持的程度要高。
6.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支持程度高。目前比较专业的借款合同,均会约定由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承担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支付的包括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但是在诉讼中,东区比较好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该费用并不必然被法院支持,或仅部分被支持。但在仲裁案件中,该等费用被支持的程度较高。
2)仲裁在民间借贷争议解决中的劣势
1.无法直接保全。当事人需向仲裁机构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再由仲裁机构出具协助保全的书面函件,交予法院立案保全。而法院通常会对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重新进行一遍审核,在时间上存在拖延;同时,如果被申请人在外地并且其财产均在外地,东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那么申请人还可能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保全,这就给申请人带来了很多麻烦。
2.无法直接执行。仲裁机构只具有裁判权,不具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仍然需要通过法院执行,如果被申请人在外地并且其财产均在外地,那么申请人还需要到外地法院去立案执行,这也会给申请人带来不便。
3.调查的消极性。由于仲裁的特殊性,实践中其很少依申请或主动进行调查取证,仲裁庭认定事实的依据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当事人自行收集和提供的证据材料,因此,在当事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仲裁对于调查的消极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客观真实的发现。
4.仲裁裁决存在被撤销或不予执行的风险。仲裁一裁终局的特点,大大缩短了债权确认的时间,受到债权人的青睐,但这不是绝、对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制度安排已成为很多债务人恶意拖延、阻挠执行的一个常用手段。
5.略高的仲裁费用。相比诉讼费而言,仲裁的费用会略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