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开发区民间借贷纠纷,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开发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民间借贷纠纷,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开发区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