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是否当然无效?
【要旨】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构成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从尊重合同相对人意志、保护相对人较、佳利益的角度,可以将此类合同按可撤销合同对待。
【解析】《民法通则》*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该条规定对欺诈的态度是认定为无效;而《合同法》*五十四条*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郑东新区比较好的民间借贷纠纷律,该规定又赋予了合同相对人撤销权,郑东新区**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只是行使撤销权须采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基于此,《规定》*十三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此规定是对**实践的总结,亦符合《合同法》*五十四条的立法宗旨。
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郑东新区**气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