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存疑点 拒不出庭终败诉
原告孙女士起诉被告赵先生偿还现金借款7万元。孙女士特别授权韩律师代为诉讼,之后便再也不出现。赵先生否认借款事实,表示其与孙女士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后来分手。借据上的签名虽然是赵先生的笔迹,但该借据是孙女士利用二人同居期间取得的含有赵先生签名的纸张所变造的。庭审中,因韩律师无法明确回答法庭关于孙女士主张的现金借款交付细节,也不能合理解释说明借据中不合常理的行文方式。故西城法院传票传唤孙女士本人到庭说明相关情况,但孙女士以其已经全权委托韩律师为由,拒不到庭。西城法院认为孙女士提交的借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合理解释说明,不能证明7万元借款现金已经实际交付对方,故西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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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要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港区民间借贷纠纷咨询,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