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存疑点 拒不出庭终败诉
原告孙女士起诉被告赵先生偿还现金借款7万元。孙女士特别授权韩律师代为诉讼,之后便再也不出现。赵先生否认借款事实,表示其与孙女士曾是同居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后来分手。借据上的签名虽然是赵先生的笔迹,但该借据是孙女士利用二人同居期间取得的含有赵先生签名的纸张所变造的。庭审中,因韩律师无法明确回答法庭关于孙女士主张的现金借款交付细节,也不能合理解释说明借据中不合常理的行文方式。故西城法院传票传唤孙女士本人到庭说明相关情况,但孙女士以其已经全权委托韩律师为由,拒不到庭。西城法院认为孙女士提交的借据存在重大疑点,不能合理解释说明,不能证明7万元借款现金已经实际交付对方,故西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案情较为复杂,中牟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借贷双方作为事件亲历者,中牟无欠条民间借贷纠纷,对相关情况较为清楚。如果双方关于案件事实陈述存在明显差异,而现有证据又不足以证明任何一方的主张时,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有可能传唤当事人本人出庭接受法庭询问。根据《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认为自己已经全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中牟企业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败诉风险。正确的做法应当是积极参加庭审,如实陈述事实、正面回答问题,有利于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借款数额是以实际到账金额为准而非借据或借款协议上的约定金额
依据《*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十七条也有规定 “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现在民间借贷中的资金由于规模大,绝大部分都是通过银行汇款形式。出借人与借款人虽然在借款协议上约定1000万,但实际银行汇款记录只有800万,民间借贷纠纷,其中200万已经作为砍头息已经在借款前扣除。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只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而非借款协议约定的1000万。
当然,有些法律意识强一些的出借人会将预先扣除的200万,让借款人以现金收条的方式出具。出借人协议约定放款1000万,实际通过银行汇款800万,再加上200万并未实际放款的现金收条,共计放款1000万,与借款协议的约定1000万相符。但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借款人否认实际收到200万现金,法庭会依据举证规则要求出借人举证证明向借款人出借了200万现金,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出借人举证不能,所以只能在800万的范围内成立借款法律关系。
200万现金的重量是一个中等身材成年男子都很吃力才能搬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