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数额与实际放款数额不一致,可能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受损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并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上述讨论的“砍头息”操作程序中,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这样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出现瑕疵。
1、由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成立但未生效。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该合同实际履行才能生效。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约定的数额为1000万,但实际履行的数额为800万。借款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两笔民间借贷,*、一笔1000万有协议并公证但未实际履行,*二笔800万无协议但实际履行。由于1000万借款协议并未生效,那么更无从谈起强制执行效力。*二笔800万借款生效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2、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新密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费,一般理解为借贷双方变更了原经过公证的借款协议中的数额。
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厅《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程序规定(四)当事人变更债权的金额、期限等主要内容未重新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全国其他公证机构对此也大都是此观点。
出借人无法取得执行证书,也就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间借贷之合法讨、债计
21、担保责任追究
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其本质意义在于借款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归还贷款时,担保人承担归还贷款本息的义务,以保证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重视借款人而轻视担保人的现象较为严重,这是一个误区。一旦借款人没有及时还款,一定要借款人与担保人一并追究。当借款人不足以归还借款时,不能忽略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追究,直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
22、先下手为强
借款人在向我借款时,还有可能向其他人借款。当借款人的没有如期还款时,一定要及时的催收,以免借款人的财产都被执行完毕,使得债务无计清偿,因此在存在多个债权人时,要先下手为强。
23、抵押质押品处置
抵押物品和质押物品,主要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有价单证、机器设备等为主要内容的物品,作为贷款的保证物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这些内容会不断地增加和变化。但要把握这些内容的核心是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一定要大于贷款本息,民间借贷,评估和变卖处置现值大于贷款本息的差数越大,贷款的安全性越高。当贷款不能按期归还时,新密企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定要及时按合计程序处置抵押质押物品,确保贷款安全。
24、以物抵债
虽然我国计律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及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但是并未明确禁止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的处置方计,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若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债务,可以考虑和债务人协商以物抵债。
25、追、债公司协助
当自己索债未果时,可以考虑将债务委托给追、债公司处理。追、债公司有其追、债的手法,要回债务的几率一般都大于自力索债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