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 9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中原区凯旋门大厦A座902室
  • 姓名: 郭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供应分类

    新密民间借贷纠纷| 正方圆律师 |民间借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9-07
  • 阅读量:115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  
  • 关键词:新密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新密民间借贷追讨,新密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

    新密民间借贷纠纷| 正方圆律师 |民间借贷详细内容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数额与实际放款数额不一致,可能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受损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对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并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上述讨论的“砍头息”操作程序中,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这样可能导致公证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出现瑕疵。


    1、由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成立但未生效。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该合同实际履行才能生效。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约定的数额为1000万,但实际履行的数额为800万。借款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两笔民间借贷,*、一笔1000万有协议并公证但未实际履行,新密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二笔800万无协议但实际履行。由于1000万借款协议并未生效,新密民间借贷追讨,那么更无从谈起强制执行效力。*二笔800万借款生效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2、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一般理解为借贷双方变更了原经过公证的借款协议中的数额。

    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厅《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程序规定(四)当事人变更债权的金额、期限等主要内容未重新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全国其他公证机构对此也大都是此观点。


    出借人无法取得执行证书,也就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怎样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双方争议的案件问题进行协商的解决办法。诉讼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各审级,一旦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新密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可以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原告撤回诉讼,也可以选择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民间借贷,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新密民间借贷纠纷|【正方圆律师】|民间借贷由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提供。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民事诉讼刑事辩护离婚纠纷借贷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业务,公司拥有“郑州律师事务所郑州**律师郑州刑事律师郑州合同律师”等品牌。专注于法律服务等行业,在河南 郑州 有较高**度。欢迎来电垂询,联系人:陈律师。


    http://a0089c2833.cn.b2b168.com
    欢迎来到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网站, 具体地址是河南省中原区凯旋门大厦A座902室,联系人是郭律师。 主要经营民事诉讼刑事辩护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 单位注册资金未知。 你有什么需要?我们都可以帮你一一解决!我们公司主要的特色服务是:民事诉讼刑事辩护离婚纠纷房地产纠纷合同纠纷等,“诚信”是我们立足之本,“创新”是我们生存之源,“便捷”是我们努力的方向,用户的满意是我们较大的收益、用户的信赖是我们较大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