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如何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要旨】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且该借条现为原告所实际持有,可推定原告为借条所涉借款的出借人,上街有经验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有时书写不规范,易把名字写为同音字,或者写成熟称等其他称谓。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法举证证明时,上街专业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可以认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为实际出借人。
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如何认定还款责任人?
【要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个人名义借款,上街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解析】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同意还款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企业的,实际受益人为企业,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民间借贷,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判决生效后企业可以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由个人使用,则可以就该部分款项向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