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能否受理?
【要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情况,人民法院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于以借贷为名实为包、养引发的债务纠纷,郑州民间借贷纠纷律师怎么收费的,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郑州哪个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好,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解析】此类纠纷,认定协议的性质是妥善处置纠纷的关键。审查协议的性质,应从该协议的文本、目的、内容等方面综合分析。对于表面上是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协议,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的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的,应认定为名义上的借贷协议,实为包、养协议,该协议违背善良风俗,违反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秩序,在效力上应予以否定。当事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的,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是这种财产关系依附于包、养关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表象,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用金钱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民间借贷,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应予禁止。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原告起诉要求保护的财产权并非正常的民事权益,不应受法律保护,也不宜纳入通过民事诉讼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畴。《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以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但并不存在民间借贷的事实,不符合《民事诉讼法》*119条*(一)项、*(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其违反社会主义公德的不道德行为,人民法院应予否定。
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借款合同》是包含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与抵押合同的复合合同。依据《合同法》*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借款合同》虽然约定了该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但合同的效力系法律对当事人之间合意的评价,并非直接源于当事人的意志,郑州哪家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好,而是源于法律的赋予,故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定生效要件才能生效。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亦即只有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评价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规定》*十条前段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