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夫妻约定财产制,书面约定方有效
王某(男)和付某(女)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王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付某离婚。审理中,婚姻律师,付某同意离婚,但称结婚时二人就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二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也归各自支配,二七区婚姻律师价格,因此主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向案外人胡某的借款三千元应由王某*自偿还,二七区比较**的婚姻律师,而王某要求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均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在结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所有收入和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债务应由原告及被告共同承担,较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欠胡某的三千元由原告王某和被告付某均担。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为避免婚姻生活中可能发生的某些纠纷,在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实行约定财产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AA制,约定个人财产和所负债务均与对方无关。现实中当事人出于种种考虑,二七区专业婚姻律师,往往将这种约定停留于口头上,而不会签订书面的关于夫妻财产的协议。一旦发生诉讼,由于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混同,法官往往会以没有书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为由,不认可当事人之间存在这种约定。因此,法官提示,夫妻双方如果对婚前或婚内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应当及时签署书面协议,避免日后可能发生的不必要的纷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