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 ” 买卖合同中,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出卖人应如何承担房屋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答: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就买卖标的物向买受人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但由于 “ 二手房 ” 买卖中的标的物一般已使用一定年限,并存在装修、装饰等现状,买受人对房屋的瑕疵状况也应有理性的判断。因此,对于出卖人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出卖人已如实告知瑕疵或买受人已明知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出卖人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房产律师,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出售一方对此是知晓的,房产律师价格,出卖人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买受人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 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无效
老百姓买房较怕交付房款之后,房却拿不到。“一房两卖”甚至“多卖”的现象并不鲜见。而物权法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是**尚未获得物权的买房人 等债权人权益的一项制度。根据物权法*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比较**的房产律师,为**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 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程新文说,实践中,对于现实登记权利人针对不动产的何种处分,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发生物权效力,存在模糊认识,一些案件中甚至出现不当扩大预告登记效力的倾向。
为此,**气的房产律师,《解释》*四条明确,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二十条*1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