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对已明确归属的房屋不申请登记
根据《物权法》*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属于共同所有,离婚后应当依据分割协议依法办理析产登记。因为夫妻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仅具备债权效力,必须办理相应的房屋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如果双方不共同申请,登记机构无法完整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登记结果的正确性也就无法保证,从而影响登记的公信力。因此,应当由夫妻双方持离婚/证件及协议书共同提出申请。如果一方不配合,则需由依据离婚协议取得房屋权利的一方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房产律师费用,要求另一方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的义务。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供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前来办理,单方办理即可。双方离婚当时就应当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房产律师,变更房屋为单独所有,这样方便以后处置房产。
身份、证明类型变更后不及时申请登记变更
原房屋登记时使用的是居民身份、证,房产律师收费标准,取得护、照后不及时变更,房产律师,给房屋交易、抵押等带来不便,特别是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签发的护、照五年更换,不及时变更登记,时间越久出具相关证明越麻烦。还有的军人原房屋登记用的是军官、证,取得新的身份、证明不及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照有关规定,军人执行军事任务时使用军人、证件,办理民事事务应当使用居民身份、证,上述情况应当及时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