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律师--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覃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无生育子女。同时与原告、被告覃某某共同组建家庭的还有覃某某与其前夫离婚时,中原区婚姻律师咨询网,协议归覃某某抚养的尚未成年的兰某芝。2006年1月原、被告夫妻出资购买取得位于宜州市德胜镇屏风街的一块宅基地(面积67.20m2)。房屋建设前,即2008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夫妻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原告)、乙方(被告)双方于2002年登记再婚,甲方再婚前与前妻生育有三个女儿(即兰某柳、兰某杏、兰某岚三人均已结婚另行居住),乙方带有一女兰某芝跟随到男方家共同生活。为解决住房问题和避免建房后双方及其子女之间发生矛盾,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其中的*三条约定:楼房建成后,房屋权属分为三等分,兰某某、覃某某、兰某芝各拥有一份产权;*四条约定:今后甲、乙双方均去世后,上述房屋归兰某芝个人及其子女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
此后,原告即筹集资金建房,2009年2月办理建设房屋许可证,开始建房,房屋建成三层半,现已装修入住。后原告与被告覃某某因生活锁事产生矛盾而争吵,原告因此于2013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夫妻协议书》中*三条兰某芝拥有一份产权及*四条去世后上述房屋归兰某芝个人及其子女继承。
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经过重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对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夫妻协议书》中的*三条,关于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覃某某共同赠与被告兰某芝三分之一房产份额中属于原告兰某某自己名下赠与的份额(房产的六分之一)予以撤销。
2、对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覃某某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夫妻协议书》*四条,关于原告兰某某与被告覃某某共同遗嘱给被告兰某芝个人及其子女继承中属于原告兰某某名下份额(房产的百分之五十)遗嘱予以撤销。
本案从《夫妻财产协议》形式上看,类似原告与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约定,而从本案协议书中第三、*四条协议内容分析实质为兼具赠与和遗嘱双重性质。理由是:
我国《婚姻法》*十九条*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此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归一方或双方共有,但不包括可以约定归夫妻之外的*三人所有。因此,本案协议书*三条的约定是原告与被告覃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一部分无偿让与兰某芝,是赠与的行为。我国《继承法》*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依照此规定,夫妻双方生前均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来继承,因此,本案协议书中的*四条的约定,则是遗嘱的性质。
学会这五条原则,等于掌握了离婚知识的一半!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判决时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即夫妻双方对于其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共有权,不受双方收入状况、对家庭贡献的影响,双方均有平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
《婚姻法》*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首先,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求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其次,应照顾女方的权益。考虑到相当一部分女性的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在日常家务中的付出很难物化为财产收益,中原区婚姻律师哪家好,故在分割财产时,婚姻律师,有必要照顾她们的权益,使其离婚后的基本生活更有**。
《婚姻法》*二条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跟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对于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的,可在分割财产时适当照顾无过错,以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但这种照顾不是民事责任,中原区婚姻律师哪个好,其性质不同于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因此,这里的过错并不限于重婚、骈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以外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
4、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从充分发挥共同财产的效用和不损害财产的经济价值出发。对生活必需品,应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对生产资料,应分给有生产、经营的条件和能力或正在生产、经营的一方;对一方从事职业或正当爱好所必需的物品,应分给需要的一方。
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
《中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