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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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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中原区凯旋门大厦A座902室
  • 姓名: 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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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律师| 正方圆律师 |新郑专业离婚律师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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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律师| 正方圆律师 |新郑专业离婚律师详细内容

    按揭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一)一方婚前按揭购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一个人婚**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归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二)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苏斯能够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按购房时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按揭房屋是在新时期产生的一种新的财产类型,立法对其在离婚处理目前还没有专门立法的规定,在实际的离婚案件中对其处理也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和争议。所以,了解按揭房屋的基本情形,结合婚姻家庭的现实状况,努力使离婚案件中有关按揭房屋的认定结论兼具法理和情理十分必要。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协议有效且单方不能撤销

    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与高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高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某小区59号房屋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高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高某所有。2013年1月,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高某,新郑**气的离婚律师,目前还处于于某某、高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高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高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高某,正是因为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高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于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59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某某与高某某早已达成约定,新郑专业离婚律师,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将59号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后,于某某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分割诉争房屋,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故对于某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02551号民事判决:驳回于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于某某向北京市*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郑离婚律师价格,北京市*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二中民终字*09734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离婚律师,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106条*1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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