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中国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未流转至境外,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该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约束。同时,中国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属《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而仅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且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未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该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因素影响。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五十二条及《规定》*十四条为依据。
有借据而无其他佐证 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因病去世,唯1继承人王先生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载明杨先生向王老先生借款120万元。王先生随即起诉杨先生,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杨先生称确曾向王老先生出具120万元的借据,东区专业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但因王老先生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据不再履行。王老先生未及退还借据,即病故。庭审中,王先生称王老先生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合理说明出借资金来源及现金交付细节,只是一再强调其持有借据原件,民间借贷纠纷,杨先生就应当还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西城法院认定争议借款事实不成立,驳回王先生要求杨先生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尤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借款,出借人还应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细节,并提出相关佐证,否则存在败诉风险。
法官建议:在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交付时,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容易获取和保存,即使凭证不慎遗失损毁,也可以补制或核查,而且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必须现金交付的,东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除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外,较、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