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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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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中原区凯旋门大厦A座902室
  • 姓名: 郭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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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方圆律师 _管城区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_民间借贷纠纷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9-21
  • 阅读量:237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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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键词:管城区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管城区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律师,管城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民间借贷纠纷

    正方圆律师 _管城区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_民间借贷纠纷详细内容

    在单位内部以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要旨】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单位职工或家属借款,管城区专业民间借贷纠纷律师,不属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集资。对于职工或家属出借的款项,单位依据达成的还款协议实际履行,若借贷合同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为有效。


    【解析】《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系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定》*十二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管城区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费,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管城区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律师,且不存在合同法*五十二条、本规定*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关于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集资借贷合同效力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类似案件时应予以适用。



    民一庭就民间借贷**解释中涉及民刑交叉处理的问题听取*意见


    2013年4月26日,民一庭就民间借贷**解释中涉及民刑交叉处理的相关问题召开了*论证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杜万华专委,张勇健庭长及民一庭有关同志;聘请的*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较,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所所长刘广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及我院研究室黄应生、刑二庭刘晓虎同志。会上就关于借款人一方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贷款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借款人涉嫌犯罪的处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案件处理;刑事与民事程序的衔接;连带责任保证的处理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座谈。会上*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我们上述法律问题**解释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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