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实现的方法
债权人提供借款后,应尽可能了解借款人的资金情况,观察其是否出现资金周转难题,或出现转移财产的苗头,或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仍以各种理由予以推托,拒不还款,那么,债权人应当在初步确认该信息的情况下尽快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各地法院要求不 一)。主张债权过程中,需注意:
1、债权人应当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保全财产的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或案件实际,尽可能选择那些价值相对稳定的财产(如银行账户、房产)进行保全,以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2、保全过程中,提请办案法官完善必要的手续,对被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保全财产,认真造具清单,注意及时提醒法院做好相关续保工作(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过二年。*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金水区企业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实践中,若是债权人未提出续冻、续封申请,法院不会主动续保,因此应牢记到期时间点,金水区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费,提前提醒法官续保。若债权人有委托律师代理,依然应当提醒律师及时提交续保申请,否则律师难免出现疏漏,民间借贷纠纷,使债权人蒙受损失。
无论债权人是否享有抵押权,在起诉时均建议申请财产保全,原因在于:**实践惯例是经由首封人申请,金水区民间借贷纠纷代理,由首封法院启动评估**程序,且人民法院在对财产进行分配时,会酌情给予首封申请人略高份额的分配。也就是说,抵押权人若作为首封人,将掌握**被执行房产的主动权,如果抵押权人非首封人,那么会受到首封人及首封法院的牵制,不利于尽快实现债权。
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中国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未流转至境外,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该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约束。同时,中国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属《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而仅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且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未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该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因素影响。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五十二条及《规定》*十四条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