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据而无其他佐证 仍可能存在败诉风险
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因病去世,唯1继承人王先生整理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据,载明杨先生向王老先生借款120万元。王先生随即起诉杨先生,要求偿还借款120万元。杨先生称确曾向王老先生出具120万元的借据,但因王老先生突发疾病住院治、疗,并未实际交付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借据不再履行。王老先生未及退还借据,即病故。庭审中,王先生称王老先生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但不能提交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也不能合理说明出借资金来源及现金交付细节,只是一再强调其持有借据原件,杨先生就应当还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西城法院认定争议借款事实不成立,驳回王先生要求杨先生还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借据等债权凭证,虽然是认定借款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并非证明借款事实客观存在的充分条件。尤其是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大额借款,出借人还应合理说明现金交付细节,并提出相关佐证,否则存在败诉风险。
法官建议:在借款(尤其是大额借款)交付时,宜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因为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等证据容易获取和保存,即使凭证不慎遗失损毁,也可以补制或核查,而且此类证据的证明力较高。必须现金交付的,除要求对方出具收据外,较、好拍摄现场照片、视频加以佐证,留存诸如取款凭证等出借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据。
虚假诉讼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多有发生,请问《通知》对于规制虚假诉讼问题有什么举措?
负责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金水区民间借贷纠纷,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1,金水区民间借贷纠纷诉讼,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金水区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较、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民间借贷纠纷,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