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通知》要求,请问各级人民法院应该怎么处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
负责人:利息问题是民间借贷当中的非常重要的问题,许多民间借贷纠纷都与利息问题有关,有必要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1,中原区民间借贷纠纷代理费,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中原区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通知》作为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规范性文件,很好地实现了与合同法及我院以前制定的**解释或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通知》要求依照合同法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条、*7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专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我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较、高不得**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出此限度的,**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复利问题,*7条又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出*六条规定的限度时,民间借贷纠纷,**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银发[2002]30号)也明确:“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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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预扣利息情形的处理。依照合同法*二百条的规定,中原区无欠条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情形,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三,对于逾期利息的处理。《通知》的基本精神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