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解决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调解和仲裁调解
诉讼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就双方争议的案件问题进行协商的解决办法。诉讼调解可以发生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各审级,一旦法院主持调解成功,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及时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原告撤回诉讼,也可以选择由法院制作调解书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法院的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之前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反悔的或调解书送达时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调解书不生效。
仲裁调解是指,仲裁庭在做出裁决前,可以**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中原区民间借贷追讨咨询,应当及时做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中原区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加盖仲裁**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除了发布《通知》之外,较、高人民法院在应对此次民间借贷有关问题以及规范国民经济运行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举措?
负责人: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围绕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我院不仅及时制定了《通知》,还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中原区民间借贷咨询律师,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建议。
**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民间借贷,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这次提出的**建议,一是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提出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建议。
二是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建立由党委和**主导的联动机制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宣传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是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四是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前不动产仍然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为了充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尽其用之物权法原则,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动产物权纠纷,建议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五是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我国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法律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当事人对此争议很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造成困难。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层面统一“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六是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信托等特殊交易日渐增多。为在此类交易中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三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以进行充分公示。据此,建议尽快制定动产特殊交易登记办法,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进行统一登记,并对登记机构、登记事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以**民商事基本法律确立的有关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