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是否受民间借贷相关**解释的调整?
【要旨】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民间借贷相关**解释的规制。当借款利率畸高确需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解析】经**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通过贷款、担保等形式进行资金融通是否应受《规定》调整,在该**解释的起草、审议过程中有争议。较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结合《规定》*1条*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等约定利率畸高,登封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涉外民间借贷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要旨】中国企业在境内借款给外国自然人且未流转至境外,并不涉及国际收支平衡,民间借贷,该民间借贷行为不应受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约束。同时,中国自然人为外国自然人境内债务向境内企业提供的担保,因受益人非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不属《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条规定的对外担保范畴,登封无欠条民间借贷纠纷,而仅为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且该担保债务仅在境内风险转移,未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登封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该担保合同效力不受国家外汇管理因素影响。
【解析】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规定》*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十四条确定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边界。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效力的认定应当以《合同法》*五十二条及《规定》*十四条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