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就民间借贷**解释中涉及民刑交叉处理的问题听取*意见
2013年4月26日,民一庭就民间借贷**解释中涉及民刑交叉处理的相关问题召开了*论证座谈会,参加座谈会的有杜万华专委,张勇健庭长及民一庭有关同志;聘请的*有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较,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所所长刘广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及我院研究室黄应生、刑二庭刘晓虎同志。会上就关于借款人一方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涉嫌刑事犯罪的处理;主张涉嫌犯罪但没有证据证明的处理;贷款人一方人数众多且借款人涉嫌犯罪的处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的案件处理;刑事与民事程序的衔接;连带责任保证的处理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座谈。会上*们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提出了很有建设性的意见。为我们上述法律问题**解释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收取高息无** 一旦被诉须返还
原告宋先生称其向被告刘先生借款300万元,期限3个月,每月支付利息15万元,宋先生已经按期偿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利息45万元。现宋先生以约定利率**出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为由,民间借贷,起诉要求刘先生退还多收取的利息18万元。刘先生则表示宋先生当时急需资金周转,新密哪个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好,得知刘先生有300万元准备用于购房,立即提出短期借用该笔款项。刘先生当时已相中一套房屋,需支付300万元价款,故不愿出借。宋先生称刘先生购房目的是投资,预计3个月内房价不会大幅上涨,还不如将钱借给宋先生,每月还可以收取15万元利息。在宋先生的不断劝说下,刘先生较终出借了该笔款项。没想到借款期间房价大幅上涨,即使加上45万元利息,也买不到同等房屋了。刘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很亏了,宋先生还要求返还部分利息,很是气愤。经法官耐心释法,刘先生认识到**出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属于无效,同意返还。
法官提示:对民间借贷设置利率管制上限,能够防止资金过度投机从而脱离实体经济,也是基于社会道德的考量。如果放任高息则会导致借款人债台高筑,危及社会稳定和谐,而且容易导致泡沫经济问题的爆发。《规定》明确表明了人民法院对于利率上限的管制立场,不论借贷双方是否真实自愿达成高息约定,新密哪家的民间借贷纠纷律师好,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过年利率36%的利息部分,新密请民间借贷纠纷律师要多少钱,均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出借人则必须警惕,过高的利息背后往往隐含着更高的风险,而且**出规定上限的利息全无法律**,就像无根浮萍一样,是留不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