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如何认定与处理?
【要旨】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回购协议》方式进行资金融通的,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处理。
【解析】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并发生资金转让,但各方对债权债务的性质各执一词,一方主张是商品房买卖,一方主张是民间借贷,双方均未提供足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者足以反驳对方主张的证据。在双方证据均有缺陷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探究《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回购协议》签订时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判断。若从当事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回购协议》的合同目的及履行情况看,双方缔约的真实意思并非以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实现资金融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
理性选择管辖法院 有效减少诉讼周期
王先生因生意失败,未能按期偿还张先生借款。张先生家住北京市西城区,王先生家住厦门市思明区。张先生出于自己诉讼比较便利的考虑,选择向西城法院提起诉讼。西城法院克服异地送达的诸多不便,历时三个月终于向王先生送达了相关材料。之后,王先生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西城法院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新密民间借贷咨询律师,维持西城法院裁定。管辖异议及上诉过程中,相关法律文书均通过邮寄方式往来,民间借贷,前后耗费数月时间。案件进入实体审理后,王先生当庭认可借款事实并与张先生达成调解。事后,王先生表示之所以坚持管辖权异议,一方面是对合同履行地存在错误理解,新密民间借贷律师,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来北京诉讼确实不便。如果在厦门当地诉讼,可以更早收到起诉材料,双方应该早就达成调解了。张先生也表示,本想自己诉讼便利一点,没想到多花了好几个月时间,费时又费力,早知如此,当初就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了。
法官提示:在当前**实践中,借贷双方约定管辖法院的比例不高,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更是少见。原告身为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款时,通常可以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不少原告出于自己诉讼便利的考虑,选择向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却未必是较、优选择,很可能导致诉讼周期的延长。民事诉讼管辖,有一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绝大多数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是有管辖权的。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通常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案件,新密民间借贷纠纷咨询,有利于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可以节约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也有利于较终的执行。《规定》虽然赋予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在己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的合法性,但法官建议原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理性选择管辖法院,以便更快实现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