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精神分裂丈夫起诉离婚,可以和精神病人离婚吗
根据《婚姻法》有关条文,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这种案件中,不少夫妻确实感情已经破裂,没法修复了,只有法律上的维系。而法官又不能轻易将精神病人推向社会。但法院不判离婚,在很多人看来,对正常的一方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精神病患者本人及其近亲属要么以“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的传统理念来压制对方,要么以生活困难等原因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离婚诉讼,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已花费很多积蓄为由,坚决拒绝承担经济帮助,所以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让法院处理起来难度加大。法官只能是采取“两害相权取其轻”的考量。首先是征求双方意见调解,而后再判决。
但在判决中,中原区涉外离婚诉讼,如何保证精神病人的诉权很重要。精神病人必须由其家属申请,通过非诉讼程序确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由其监护人代理行使相关权利。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很特殊:“如果法定代理人是配偶,但如果对方又是起诉离婚的原告,这就出现了矛盾: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案件中与精神病人对立的当事人。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官们通常是暂时剥夺配偶的法定监护权和代理权,再为精神病人*其父母,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为监护人和代理人,尽量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中原区离婚诉讼代理,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国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中原区离婚诉讼费多少,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基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