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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正方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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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个体经营
    成立时间:
  • 公司地址: 河南省中原区凯旋门大厦A座902室
  • 姓名: 郭律师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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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巩义离婚诉讼律师代理费_ 正方圆律师 _离婚诉讼

  • 所属行业: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 发布日期:2016-09-01
  • 阅读量:311
  • 价格:面议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不限
  • 包装说明:按订单
  • 发货地址:河南郑州  
  • 关键词:巩义离婚诉讼律师代理费,巩义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巩义法院离婚诉讼费,离婚诉讼

    巩义离婚诉讼律师代理费_ 正方圆律师 _离婚诉讼详细内容

    离婚后一方变更孩子姓名,另一方可否拒付抚养费?

    【案情】

    2008年3月,韩某与夏某登记结婚,2009年5月生育一男孩夏A。2013年7月,韩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夏某离婚。后双方经调解离婚,调解书确定4岁的夏A随母亲韩某一起生活,夏某每月负担抚育费500元。2013年12月,韩某与段某结婚后将夏A的名字改为段C。夏某得知后,拒绝再支付抚养费。韩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夏A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巩义法院离婚诉讼费,其监护人韩某在未取得另一监护人夏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孩子姓名变更,致使夏某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且生效调解书中抚养费的权利主体也是夏A,不是段C,故应裁定中止执行,待双方对子女姓名问题解决后再恢复执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夏A与夏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论夏A名字作何变更,都不妨碍父子关系的成立,夏某都负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夏某应当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虽然调解书中确定的抚养费权利主体是夏A,但双方对段C就是夏A并无争议。因此,夏某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二种意见。

    婚姻法*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与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前者为父母的法定义务,后者是父母亲权的内容,子女姓名的确定或变更并非抚养费给付的前提条件。因此,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得因子女变更姓名而拒付子女抚育费。

    未成年子女的姓名系由父母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把子女姓氏改换随己的姓氏或随继父(母)的姓氏,构成侵害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父母权利的行为,巩义离婚诉讼律师代理费,被侵害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子女原姓氏。


    本案中,夏A的姓名变更为段C,段C仍是夏某的儿子,双方的父子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终结而终结。故无论姓氏是否变更,夏某均负有抚养儿子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

    在日益增多的离婚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情形的存在,使得法官无法与当事人接触,也就难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一旦处理不慎会导致矛盾更加**。那么离婚诉讼中被告下落不明怎么办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管辖权的确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方提起离婚,只要被告下落不明,就可在原告所在地提起离婚之诉。

    但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界定,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所采取的证明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离婚诉讼,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

    2、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所出具的证明;

    3、地方派出所出具的证明;

    被告单位出具的证明。对派出所和村(居)委会的证明,因基层组织与被告的居住、生活较为紧密,有能力获知被告的去向,且无个人情感因素,对其证明的效力,可以相信。


    二、应诉材料的送达

    由于离婚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正常采取的方式只有公告送达。

    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方式,通常采取的是当地张贴公告和报纸公告。当地张贴公告的优点是:

    1、当地知道被告下落的群众,可以及时通知被告;

    2、原告的离婚诉讼可以在群众中引起反响,法官可能接收到有利于被告的信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判决;

    3、当地张贴公告能够减少时间,减少程序,节省资源。

    但对于下落不明一方是外地人的,通过报纸公告和当地张贴公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更有利于保护被告的权利。

    三、案件的判决


    《婚姻法》准予离婚所确定的原则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配偶的一方应当知道另一方的去向,如果不让对方知道自己在何处,夫妻之间的各项义务也就无法履行,夫妻关系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何夫妻感情。故而该类案件只要能确定被告下落不明时间在一年以上,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下落不明的一方是外地人,经邮寄户籍所在地亦无人接收的,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巩义离婚诉讼律师事务所,因为户籍登记中有很多“空挂户”,仅依据户籍登记确定公告送达,很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失去举证的权利。因此对该类案件*1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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